項目環評
時間:2019-01-15 22:59:47
環評定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廣義指對擬建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包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包括對環境的有利影響)進行分析、論證的全過程,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對策。狹義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在興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選址、設計、施工等過程,特別是運營和生產階段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分析,提出相應的防治措施,為項目選址、設計及建成投產后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環評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環境影響評價是對可能影響環境的工程建設
和開發活動,預先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價,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建設的法律制度。
凡領域內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不是一般的預測評價,它要求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開發者,必須事先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對項目的選址、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過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發和建設。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各種污染防治的單行法律中,它是一項決定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例如,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環評法規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具體建設項目大體上包括:一切對自然環境產生影響或排放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大中型工業建設項目;一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產生影響的大中型水利樞紐、礦山、港口、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大面積開墾荒地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設項目;對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嚴重影響,甚至造成滅絕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對各種生態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和有重要科學價值的特殊地質、地貌地區產生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的,也需要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環評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大體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二是建設項目周圍地區的環境現狀;三是建設項目對周圍地區的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四是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五是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六是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七是結論,包括下列問題:對環境質量的影響;建設規模、性質;選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環保要求;采取的防治措施經濟上是否合理,技術上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作進一步評價等。
環評審批
審批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大體上是:首先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通過簽訂合同委托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評價
單位進行調查和評價工作;評價單位通過調查和評價制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評價工作要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但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預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審批權限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權限是: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跨省級區域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其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對環境問題有爭議的項目,提交上一級環保部門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審批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推行,收到了明顯效果。第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是我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控制新污染的兩項主要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特別在保證建設項目選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為,評價結果證明雖然投資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而影響長遠發展的項目,就不能同意建設,必須另選地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還可以對開發建設項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第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步驟和程序都貫穿在基本建設各個階段,使計劃管理、經濟管理、建設管理都包含環境保護的內容,從而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納入國民經濟計劃軌道,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環境,促進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第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動社會各方面保護環境的積極性,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如,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由于具備較齊全的實驗測試條件,容易保證評價的科學性;工程設計單位由于熟悉國內外該類工程項目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能有針對性地提出綜合治理對策,做到技術、經濟上的可行、合理;而管理單位則熟悉各種法規,就便于組織協調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