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認為,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有必要根據法律授予的權利和職責,制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21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實施程序和計罰方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6條,重新界定了查封、扣押的適用情形及具體對象,全面規定了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執行、送達、實施期限、保管、解除、移送以及檢查監督等實施程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22條,明確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適用情形和解除、終止、實施期限的程序;《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和方式,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會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草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暫行辦法(草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草案)》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以部令形式發布施行。
會議認為,2008年施行的《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為保障和規范環境保護部工作運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環保事業形勢發展的變化,有必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現行的《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進行修訂。修訂后的《規則》在指導思想方面,貫徹了黨的十八大精神,體現了建設生態文明、美麗中國和探索環保新路的要求,將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作為工作準則;在依法行政和科學民主決策方面,強調制定部門規章、出臺規范性文件,要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相關方面或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考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等;在政務公開和健全監督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加大權利行使依據、過程、結果的公開力度,細化了司法監督、內部監督、社會公眾與輿論監督的內容;在會議制度和廉政及作風建設方面,進一步明確了精文簡會、廉潔從政、厲行節約和求真務實、提高效率等要求。會議決定,《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修訂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