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安委會以晉安發〔2021〕1號印發《山西省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試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深化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全文共十條,內容如下:
01.嚴禁建設涉及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禁止類、限制類、淘汰類的化工項目。
02.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開發區應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要求,細化明確所屬化工園區(包括化工集聚區)禁止和限制的化工產品、生產規模、工藝、設備等。
03.化工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內嚴禁建設與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無關的項目。
04.禁止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額低于5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項目。
05.化工項目采用的生產工藝技術應當來源合法、成熟可靠。從省外引入的精細化工項目與原企業生產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以及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當通過我省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06.嚴禁建設采用異地淘汰的化工工藝技術項目。
07.嚴禁新(擴)建生產光氣、氯氣、氰化鈉、氰化鉀、氰化氫等劇毒化學品,硝酸銨、硝酸胍、氯酸鈉、氯酸鉀等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涉及間歇、半間歇法硝化反應的建設項目。
08.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的間歇、半間歇反應的精細化工建設項目,應在項目立項前完成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反應的,應完成生產工藝全流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禁止建設經安全風險評估確定為工藝危險度4級以上的項目。
09.化工項目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具備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10.化工項目立項前應由立項行政部門組織發改、工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安全風險防控聯合審查。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立項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安全風險防控聯合審查。